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
2016-04-26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校友总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组合的联谊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设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与各地校友的日常联系,做好校友总会与各地校友会的组织建设工作。
(二)负责各地校友来访的接待工作,争取校友对母校发展建设的支持。
(三)团结广大校友,增强友谊与合作。
(四)依靠各地校友会,协助学校做好宣传工作,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自一九七九年建校以来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毕业生。
(二)在母校任教、任职以及一般工作人员。
(三)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教授、名誉教授以及其他兼职人员。
(四)凡对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做出贡献,并对学校有深厚情谊的上述三项之外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成为名誉校友。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
(二)经当地校友会批准。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关心校友会的发展,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积极承担校友会的工作;
(三)遵守校友会章程,缴纳会费;
(四)积极向《校友通讯》投送稿件。
第十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但须书面通知本会,履行有关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构成严重犯罪的,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在津校友协商推举产生,由会长聘任。理事任期四年,理事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理事会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选举和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出下届理事初步人选;
(三)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制定收取会费标准;
(五)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十九条:为了加强和推进校友工作的开展,成立若干协会:企业家协会、科研人员协会、国家公务员协会、职业教育工作者协会等,在总会指导下进行有关工作。
第五章: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实行。
第二十四条:章程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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