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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2016-04-26 15:25   审核人:

一、为了规范捐赠管理,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社会各界及海内外校友向学校赠送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现金、有价证券、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财产。所有捐赠必须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三、捐赠遵循自愿原则,由个人或所在单位自觉捐赠,数额不限。

四、学校接受捐赠的内容包括:

(一)捐建(助)教学设施,捐献、捐建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二)捐资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以及奖学金、奖教金。

(三)捐助专项事业发展。

(四)捐赠图书资料、软件以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五)对本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

五、捐赠人可以与学校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学校接受捐赠货币和物品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设专项基金管理,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

六、捐赠人可以以下方式捐赠:

(一)由学校提供捐赠登记表,将捐款和登记表汇总到财务处。

(二)通过邮局捐款时请工整书写姓名、联系地址、电话、毕业年级、系别。

(三)大数额捐款可通过银行划拨至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账号。

七、学校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财物进行使用。确需改变捐赠物的性质和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助)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

八、捐赠管理

(一)学校接受所有捐赠均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定期将接受捐赠事项及使用办法向校长办公会汇报。负责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实物捐赠由校长办公室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接收,按照财务和资产、图书、档案的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入库和存档手续。大型设备、贵重物品等由学校统一调配使用。

(四)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等,由校长办公室安排组织相关部门在捐赠人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评选。

(五)校长办公室负责捐赠款项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相关经济事项财务审批比照预算经费额度管理规定执行。

(六)捐赠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将接受捐款者和校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九、对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并为捐赠人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对于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可以镌刻捐赠人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作纪念;捐赠人单独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冠名。

十、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在学校出版物和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二)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将捐建的有关实验室、阅览室、校内景点、道路等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可设立以捐赠人名称或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对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牌、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

十一、在捐赠过程中提供信息并筹资、引资成功,学校将视情况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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